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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

國發〔2023〕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23年11月30日     

(本文有刪減)

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

為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以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以改善空氣質量為核心,以減少重污染天氣和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的突出大氣環境問題為重點,以降低細顆粒物(PM2.5)濃度為主線,大力推動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開展區域協同治理,突出精準、科學、依法治污,完善大氣環境管理體系,提升污染防治能力;遠近結合研究謀劃大氣污染防治路徑,扎實推進產業、能源、交通綠色低碳轉型,強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強源頭防控,加快形成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多贏。

(二)重點區域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唐山、秦皇島、邯鄲、邢臺、保定、滄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區和辛集、定州市,山東省濟南、淄博、棗莊、東營、濰坊、濟寧、泰安、日照、臨沂、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河南省鄭州、開封、洛陽、平頂山、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許昌、漯河、三門峽、商丘、周口市以及濟源市。

長三角地區。包含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杭州、寧波、嘉興、湖州、紹興、舟山市,安徽省合肥、蕪湖、蚌埠、淮南、馬鞍山、淮北、滁州、阜陽、宿州、六安、亳州市。

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晉中、運城、臨汾、呂梁市,陜西省西安、銅川、寶雞、咸陽、渭南市以及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韓城市。

(三)目標指標。到2025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PM2.5濃度比2020年下降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比率控制在1%以內;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總量比2020年分別下降10%以上。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PM2.5濃度分別下降20%、15%,長三角地區PM2.5濃度總體達標,北京市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內。

二、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產品綠色升級

(四)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上馬。新改擴建項目嚴格落實國家產業規劃、產業政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規劃環評、項目環評、節能審查、產能置換、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區域削減、碳排放達峰目標等相關要求,原則上采用清潔運輸方式。涉及產能置換的項目,被置換產能及其配套設施關停后,新建項目方可投產。

嚴禁新增鋼鐵產能。推行鋼鐵、焦化、燒結一體化布局,大幅減少獨立焦化、燒結、球團和熱軋企業及工序,淘汰落后煤炭洗選產能;有序引導高爐—轉爐長流程煉鋼轉型為電爐短流程煉鋼。到2025年,短流程煉鋼產量占比達15%。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繼續實施“以鋼定焦”,煉焦產能與長流程煉鋼產能比控制在0.4左右。

(五)加快退出重點行業落后產能。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研究將污染物或溫室氣體排放明顯高出行業平均水平、能效和清潔生產水平低的工藝和裝備納入淘汰類和限制類名單。重點區域進一步提高落后產能能耗、環保、質量、安全、技術等要求,逐步退出限制類涉氣行業工藝和裝備;逐步淘汰步進式燒結機和球團豎爐以及半封閉式硅錳合金、鎳鐵、高碳鉻鐵、高碳錳鐵電爐。引導重點區域鋼鐵、焦化、電解鋁等產業有序調整優化。

(六)全面開展傳統產業集群升級改造。中小型傳統制造企業集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氣產業集群發展規劃,嚴格項目審批,嚴防污染下鄉。針對現有產業集群制定專項整治方案,依法淘汰關停一批、搬遷入園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優做強一批。各地要結合產業集群特點,因地制宜建設集中供熱中心、集中噴涂中心、有機溶劑集中回收處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

(七)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提高低(無)VOCs含量產品比重。實施源頭替代工程,加大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和電子行業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涂料。在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

(八)推動綠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生產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環境和大氣成分監測等領域支持培育一批龍頭企業。多措并舉治理環保領域低價低質中標亂象,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推動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優化能源結構,加速能源清潔低碳高效發展

(九)大力發展新能源和清潔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20%左右,電能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達30%左右。持續增加天然氣生產供應,新增天然氣優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潔取暖需求。

(十)嚴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在保障能源安全供應的前提下,重點區域繼續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煤炭消費量較2020年分別下降10%和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費量實現負增長,重點削減非電力用煤。重點區域新改擴建用煤項目,依法實行煤炭等量或減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審批;不得將使用石油焦、焦炭、蘭炭等高污染燃料作為煤炭減量替代措施。完善重點區域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辦法,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納入煤炭消費總量考核。原則上不再新增自備燃煤機組,支持自備燃煤機組實施清潔能源替代。對支撐電力穩定供應、電網安全運行、清潔能源大規模并網消納的煤電項目及其用煤量應予以合理保障。

(十一)積極開展燃煤鍋爐關停整合。各地要將燃煤供熱鍋爐替代項目納入城鎮供熱規劃。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原則上不再新建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重點區域原則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鍋爐。加快熱力管網建設,依托電廠、大型工業企業開展遠距離供熱示范,淘汰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散煤。到2025年,PM2.5未達標城市基本淘汰10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重點區域基本淘汰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及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干設備、農產品加工等燃煤設施,充分發揮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電廠的供熱能力,對其供熱半徑30公里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落后燃煤小熱電機組(含自備電廠)進行關停或整合。

(十二)實施工業爐窯清潔能源替代。有序推進以電代煤,積極穩妥推進以氣代煤。重點區域不再新增燃料類煤氣發生爐,新改擴建加熱爐、熱處理爐、干燥爐、熔化爐原則上采用清潔低碳能源;安全穩妥推進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業爐窯改用工業余熱、電能、天然氣等;燃料類煤氣發生爐實行清潔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園區(集群)集中供氣、分散使用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間歇式煤氣發生爐。

(十三)持續推進北方地區清潔取暖。因地制宜成片推進北方地區清潔取暖,確保群眾溫暖過冬。加大民用、農用散煤替代力度,重點區域平原地區散煤基本清零,逐步推進山區散煤清潔能源替代。納入中央財政支持北方地區清潔取暖范圍的城市,保質保量完成改造任務,其中“煤改氣”要落實氣源、以供定改。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既有農房節能改造。各地依法將整體完成清潔取暖改造的地區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防止散煤復燒。對暫未實施清潔取暖的地區,強化商品煤質量監管。

四、優化交通結構,大力發展綠色運輸體系

(十四)持續優化調整貨物運輸結構。大宗貨物中長距離運輸優先采用鐵路、水路運輸,短距離運輸優先采用封閉式皮帶廊道或新能源車船。探索將清潔運輸作為煤礦、鋼鐵、火電、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業新改擴建項目審核和監管重點。重點區域內直轄市、省會城市采取公鐵聯運等“外集內配”物流方式。到2025年,鐵路、水路貨運量比2020年分別增長10%和12%左右;晉陜蒙新煤炭主產區中長距離運輸(運距500公里以上)的煤炭和焦炭中,鐵路運輸比例力爭達到90%;重點區域和粵港澳大灣區沿海主要港口鐵礦石、焦炭等清潔運輸(含新能源車)比例力爭達到80%。

加強鐵路專用線和聯運轉運銜接設施建設,最大程度發揮既有線路效能,重要港區在新建集裝箱、大宗干散貨作業區時,原則上同步規劃建設進港鐵路;擴大現有作業區鐵路運輸能力。對重點區域城市鐵路場站進行適貨化改造。新建及遷建大宗貨物年運量150萬噸以上的物流園區、工礦企業和儲煤基地,原則上接入鐵路專用線或管道。強化用地用海、驗收投運、運力調配、鐵路運價等措施保障。

(十五)加快提升機動車清潔化水平。重點區域公共領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輕型環衛等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80%;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燒技術的燃氣貨車。推動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陜西省打造清潔運輸先行引領區,培育一批清潔運輸企業。在火電、鋼鐵、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業和物流園區推廣新能源中重型貨車,發展零排放貨運車隊。力爭到2025年,重點區域高速服務區快充站覆蓋率不低于80%,其他地區不低于60%。

強化新生產貨車監督抽查,實現系族全覆蓋。加強重型貨車路檢路查和入戶檢查。全面實施汽車排放檢驗與維護制度和機動車排放召回制度,強化對年檢機構的監管執法。鼓勵重點區域城市開展燃油蒸發排放控制檢測。

(十六)強化非道路移動源綜合治理。加快推進鐵路貨場、物流園區、港口、機場、工礦企業內部作業車輛和機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推動發展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船舶,提高岸電使用率。大力推動老舊鐵路機車淘汰,鼓勵中心城市鐵路站場及煤炭、鋼鐵、冶金等行業推廣新能源鐵路裝備。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及重點區域鐵路機車“冒黑煙”現象,基本淘汰第一階段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年旅客吞吐量500萬人次以上的機場,橋電使用率達到95%以上。

(十七)全面保障成品油質量。加強油品進口、生產、倉儲、銷售、運輸、使用全環節監管,全面清理整頓自建油罐、流動加油車(船)和黑加油站點,堅決打擊將非標油品作為發動機燃料銷售等行為。提升貨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測頻次,對發現的線索進行溯源,嚴厲追究相關生產、銷售、運輸者主體責任。

五、強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

(十八)深化揚塵污染綜合治理。鼓勵經濟發達地區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裝視頻監控并接入當地監管平臺;重點區域道路、水務等長距離線性工程實行分段施工。將防治揚塵污染費用納入工程造價。到2025年,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比例達30%;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80%左右,縣城達70%左右。對城市公共裸地進行排查建檔并采取防塵措施。城市大型煤炭、礦石等干散貨碼頭物料堆場基本完成抑塵設施建設和物料輸送系統封閉改造。

(十九)推進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整治。新建礦山原則上要同步建設鐵路專用線或采用其他清潔運輸方式。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露天礦山(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確定的重點開采區或經安全論證不宜采用地下開采方式的除外)。對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礦山,根據安全生產、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等要求依法關閉。

(二十)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提高秸稈還田標準化、規范化水平。健全秸稈收儲運服務體系,提升產業化能力,提高離田效能。全國秸稈綜合利用率穩定在86%以上。各地要結合實際對秸稈禁燒范圍等作出具體規定,進行精準劃分。重點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綜合運用衛星遙感、高清視頻監控、無人機等手段,提高秸稈焚燒火點監測精準度。完善網格化監管體系,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開展秸稈焚燒重點時段專項巡查。

六、強化多污染物減排,切實降低排放強度

(二十一)強化VOCs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鼓勵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緊急泄壓閥,定期開展密封性檢測。汽車罐車推廣使用密封式快速接頭。污水處理場所高濃度有機廢氣要單獨收集處理;含VOCs有機廢水儲罐、裝置區集水井(池)有機廢氣要密閉收集處理。重點區域石化、化工行業集中的城市和重點工業園區,2024年年底前建立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信息管理平臺。企業開停工、檢維修期間,及時收集處理退料、清洗、吹掃等作業產生的VOCs廢氣。企業不得將火炬燃燒裝置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

(二十二)推進重點行業污染深度治理。高質量推進鋼鐵、水泥、焦化等重點行業及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國80%以上的鋼鐵產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務;重點區域全部實現鋼鐵行業超低排放,基本完成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

確保工業企業全面穩定達標排放。推進玻璃、石灰、礦棉、有色等行業深度治理。全面開展鍋爐和工業爐窯簡易低效污染治理設施排查,通過清潔能源替代、升級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實施分類處置。推進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生物質鍋爐采用專用鍋爐,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塵設施,禁止摻燒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進整合小型生物質鍋爐,積極引導城市建成區內生物質鍋爐(含電力)超低排放改造。強化治污設施運行維護,減少非正常工況排放。重點涉氣企業逐步取消煙氣和含VOCs廢氣旁路,因安全生產需要無法取消的,安裝在線監控系統及備用處置設施。

(二十三)開展餐飲油煙、惡臭異味專項治理。嚴格居民樓附近餐飲服務單位布局管理。擬開設餐飲服務單位的建筑應設計建設專用煙道。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實施治理設施第三方運維管理及在線監控。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惡臭異味擾民問題加強排查整治,投訴集中的工業園區、重點企業要安裝運行在線監測系統。各地要加強部門聯動,因地制宜解決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油煙及惡臭異味擾民問題。

(二十四)穩步推進大氣氨污染防控。開展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氨排放控制試點。推廣氮肥機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糧技術。研究畜禽養殖場氨氣等臭氣治理措施,鼓勵生豬、雞等圈舍封閉管理,支持糞污輸送、存儲及處理設施封閉,加強廢氣收集和處理。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大氣氨排放總量比2020年下降5%。加強氮肥、純堿等行業大氣氨排放治理;強化工業源煙氣脫硫脫硝氨逃逸防控。

七、加強機制建設,完善大氣環境管理體系

(二十五)實施城市空氣質量達標管理。空氣質量未達標的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編制實施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明確達標路線圖及重點任務,并向社會公開。推進PM2.5和臭氧協同控制。2020年PM2.5濃度低于40微克/立方米的未達標城市“十四五”期間實現達標;其他未達標城市明確“十四五”空氣質量改善階段目標。已達標城市鞏固改善空氣質量。

(二十六)完善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國家統籌推進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繼續發揮長三角地區協作機制、汾渭平原協作機制作用。國家加強對成渝地區、長江中游城市群、東北地區、天山北坡城市群等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的指導,將粵港澳大灣區作為空氣質量改善先行示范區。各省級政府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聯防聯控。鼓勵省際交界地區市縣積極開展聯防聯控,推動聯合交叉執法。對省界兩側20公里內的涉氣重點行業新建項目,以及對下風向空氣質量影響大的新建高架源項目,有關省份要開展環評一致性會商。

(二十七)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明確地方各級政府部門責任分工,規范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響應、解除工作流程。優化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標準。完善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指標體系,規范企業績效分級管理流程,鼓勵開展績效等級提升行動。結合排污許可制度,確保應急減排清單覆蓋所有涉氣企業。位于同一區域的城市要按照區域預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規同步采取應急響應措施。

八、加強能力建設,嚴格執法監督

(二十八)提升大氣環境監測監控能力。完善城市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基本實現縣城全覆蓋,加強數據聯網共享。完善沙塵調查監測體系,強化沙源區及沙塵路徑區氣象、空氣質量等監測網絡建設。重點區域城市加強機場、港口、鐵路貨場、物流園區、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公路等大氣環境監測。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非甲烷總烴監測,重點區域、成渝地區、長江中游城市群和其他VOCs排放量較高的城市開展光化學監測。重點區域和其他PM2.5未達標城市繼續開展顆粒物組分監測。加強大氣環境監測系列衛星、航空、地基等遙感能力建設。完善空氣質量分級預報體系,加強區域預報中心建設。開展亞洲地區沙塵暴監測預報預警服務及技術研發。在沙塵路徑區開展沙塵源譜監測分析,聚焦北京市進行沙塵源解析,評估各地沙塵量及固沙滯沙成效。

地級及以上城市生態環境部門定期更新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確保符合條件的企業全覆蓋。推動企業安裝工況監控、用電(用能)監控、視頻監控等。加強移動源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國家和重點區域省份建設重型柴油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遠程在線監控平臺。

(二十九)強化大氣環境監管執法。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應用。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監管,確保監測數據質量和穩定傳輸。提升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執法監測能力,重點區域市縣加快配備紅外熱成像儀、便攜式氫火焰離子檢測儀、手持式光離子化檢測儀等裝備。加強重點領域監督執法,對參與弄虛作假的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機構、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三十)加強決策科技支撐。研究低濃度、大風量、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技術,提升VOCs關鍵功能性吸附催化材料的效果和穩定性。研究分類型工業爐窯清潔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徑,研發多污染物系統治理、低溫脫硝、氨逃逸精準調控等技術和裝備。推進致臭物質識別、惡臭污染評估和溯源技術方法研究。開展沙塵天氣過程發生發展機理研究。到2025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完成排放清單編制,重點區域城市實現逐年更新。

九、健全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三十一)推動法律法規制修訂。研究啟動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研究修訂清潔生產促進法,明確企業使用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法律責任。研究制定移動源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三十二)完善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體系。啟動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修訂研究工作。研究制定涂層劑、聚氨酯樹脂、家用洗滌劑、殺蟲氣霧劑等VOCs含量限值強制性國家標準,建立低(無)VOCs含量產品標識制度;制定有機廢氣治理用活性炭技術要求;加快完善重點行業和領域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能耗標準。研究制定下一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開展新階段油品質量標準研究。研究制定生物質成型燃料產品質量、鐵路內燃機車污染物排放等強制性國家標準。鼓勵各地制定更加嚴格的環境標準。

(三十三)完善價格稅費激勵約束機制。落實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推進銷售電價改革。強化價格政策與產業和環保政策的協同,綜合考慮能耗、環保績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業階梯電價制度。對港口岸基供電實施支持性電價政策,推動降低岸電使用服務費。鼓勵各地對新能源城市公共汽電車充電給予積極支持。研究完善清潔取暖“煤改電”及采暖用電銷售側峰谷電價制度;減少城鎮燃氣輸配氣層級,合理制定并嚴格監管輸配氣價格,建立健全終端銷售價格與采購價格聯動機制,落實好清潔取暖氣價政策。完善鐵路運價靈活調整機制,規范鐵路貨運雜費,研究推行“一口價”收費政策,廣泛采用“量價互保”協議運輸模式。完善環境保護稅征收體系,加快把VOCs納入征收范圍。

(三十四)積極發揮財政金融引導作用。有序擴大中央財政支持北方地區清潔取暖范圍,對減污降碳協同項目予以傾斜。按照市場化方式加大傳統產業及集群升級、工業污染治理、鐵路專用線建設、新能源鐵路裝備推廣等領域信貸融資支持力度,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按要求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評價,吸引長期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產品。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金融機構發行綠色債券,開展綠色債券信用評級,提高綠色債券的信息披露水平。

十、落實各方責任,開展全民行動

(三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領導。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空氣質量負總責,組織制定本地實施方案。生態環境部要加強統籌協調,做好調度評估。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協同配合落實任務分工,出臺政策時統籌考慮空氣質量持續改善需求。

(三十六)嚴格監督考核。將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作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超額完成目標的地區給予激勵;對未完成目標的地區,從資金分配、項目審批、榮譽表彰、責任追究等方面實施懲戒;對問題突出的地區,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組織對重點區域開展監督幫扶。

(三十七)推進信息公開。加強環境空氣質量信息公開力度。將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運維、檢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定期依法向社會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及時公布自行監測和污染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措施、環保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依法公開排放檢驗、污染控制技術等環保信息。

(三十八)加強宣傳引導和國際合作。廣泛宣傳解讀相關政策舉措,大力普及大氣環境與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識,提升公民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與健康素養。加強大氣環境管理和防沙治沙國際合作。推廣中國大氣污染治理技術和經驗、防沙治沙實用技術和模式,講好中國生態環保故事。

(三十九)實施全民行動。動員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大氣環境保護。政府帶頭開展綠色采購,全面使用低(無)VOCs含量產品。完善舉報獎勵機制,鼓勵公眾積極提供環境違法行為線索。中央企業帶頭引導綠色生產,推進治污減排。強化公民環境意識,推動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氣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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